主旨
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案情
2010年7月22日,受害人乘坐被告A驾驶的小客车回家途中,案外人B驾驶的拖拉机(同向行驶)在超被告A时刮撞了小客车,致使小客车翻至山坡下,受害人当场死亡。后经交警认定:被告A负次要责任,案外人B负主要责任。2007年9月,受害人家属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为由将被告A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保险公司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诉讼中,保险公司辩称其不是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本案被告A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被告A的责任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
1、保险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
2、保险公司应列为第三人,根据被告A的责任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3、保险公司应列为被告,应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评析
1、在旅客运输合同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应是第三人。
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起诉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侵权起诉承运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人及其家属有选择权。因此,确定何种案由或法律关系,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诉权,也就决定了保险公司所处不同的诉讼地位。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案件中可能是被告,也可能是第三人。受害人家属选择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提起诉讼,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只是受害人与被告A,保险公司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受害人家属起诉保险公司是基于被告A与保险公司有保险合同关系,出险后,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那么,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是否有直接请求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规定在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中,受害人有向保险公司直接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是,受害人在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没有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那么,受害人家属在本案中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义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告A签订的,是被告A出现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给被告A。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受害人家属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金支付的请求权仅在于被告A,而非受害人家属。因此,保险公司也没有直接向受害人家属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义务。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的,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没有与原告有权利义务争议,故本案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那么据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在本案中,我认为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该条规定了受害人在赔偿责任确定的情况下才享有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权,同时也规定了保险公司是案件处理结果的最后承担者。本案中,受害人家属起诉时,赔偿责任尚未确定,受害人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列保险公司为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保险公司有利害关系即最终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应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2、在旅客运输合同中,保险公司应承担全责。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被告A负次要责任,案外B负主要责任,那么保险公司是否能以此作为只承担部分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本人认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保险公司应承担全责。本案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在该纠纷中被告A是全责,应承担受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的行为。《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受害人在接受被告A提供的旅客运输合同服务的过程中死亡,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事故的发生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家属以侵权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基于被告A负次要责任提出只承担部分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是成立的。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由于受害人及其家属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享有保险金支付请求权,保险公司在该纠纷中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在旅客运输合同中,一般情况下,提供服务方承担全责,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的发生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