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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是吹牛皮
作者:吉信法庭 刘舰渡  发布时间:2011-12-20 11:29:05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为了构建和谐诉讼,推动诉讼大调解,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各地法官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然而俗话说得好“羊毛出在羊身上”,笔者总结了一下,很大一部分问题主要还是出在当事人身上。

  一、忌漫天叫价,信口开河

  案例索引:原告吴宏声、龙继红与被告龙世芳、龙家全、吴玉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要:被告龙世芳(未满16周岁)玩自动刀过失致死吴求贤(原告吴宏声之子),事发后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然而签订协议几个月后,吴宏声向凤凰县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龙家全再赔偿28万元,被告不同意。承办人针对此协议进行了一系列走访调查,查明了当时签订协议内保留2年起诉权的意思是指吴宏声可以起诉。因此承办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条之规定规定作了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113024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33024元。法官在判决下发后询问当事人对本判决是否有异议?是否上诉?原告说:我要求赔偿5万元。

  剖析:这句话引起了在场人的反感,让人感觉这是在讹人,原告第一次私了,第二次起诉法院,到了判决下达的最后还不满足,殊不知被告一家为了怕原告报复,倾其所有,东挪西借才凑足赔偿款,原告不能将“国家贫困县的一位农民”当作一大款来傍啊。

  虽说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但都有一个底线,在哲学里叫“度”,食品质量有个度,超过这个度,就是食品安全问题;空气含量也有一个度,超过了,就是污染环境等等,这类道理看起来是如此简单。

  有些当事人认为,诉讼中要想达到1的目的,就要提出1 1的要求,其实不然,诉讼不是菜市场买菜,用讨价还价的方式就可以争取利益,打官司打的都是人生的大事,一步错则步步错,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把尺子来衡量自己应得和自己所失,法官亦如此,对待案件凭着一颗公平正义之心,当你提出一个不合理的要求或是提出一个假证据,也就意味着你也也是过错方。

  二、忌撒谎,提供伪证据 

  案情索引:原告吴某(女)与龙某离婚纠纷

  案情简要:原告吴某与龙某两人系再婚组合家庭,婚后育有一女,结婚四年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其有一条理由是:吴某前夫死亡后,带着肚子里前夫的孩子嫁给了龙某,龙某知道后要求吴某将孩子打掉。庭审时,主审法官对此开庭了一项特殊的法庭调查: 审问:你与前夫生的孩子叫什么,几岁了?吴答。审又问:你前夫什么时候过世的?吴答:3月份。审再问:你打孩子的时候,怀上有几个月了?吴答:三四个月吧。审追问:在哪里打的孩子,几月份打的?吴答:在计生服务站,11月份打的。

  剖析:真相一目了然,一个人怎么可能在11月份打掉与前夫在3月份怀的三四个月的孩子,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笔者只能说牛皮不带这样吹的。原告可能没有想到法官会问得这么仔细,她只是为寻找感情破裂的起因而捏造了这么一个事实,殊不知当你撒了一个谎,就要用更多的借口来圆这个谎,同时承办人针对你撒的谎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查,没有环环相扣,紧密联系,一切主张只会显得更加苍白。

  法官了解案件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当事人的言词,所以当事人的言词对于正确分析案情,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具有重要的意义。出现撒谎这种现象的原因与人民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有直接关系,虽然我国目前的审判模式带有一定的对抗式色彩,但当你一旦撒了谎,其它的主张似乎就显得没有底气。所以当事人应当设置自己的“经济利益高压线”,超过一定的度,打官司您就非败即输。

  不要认为自己的一个观点对案件造成不了影响,著名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一个马丁导致一个国家灭亡”等案件,都用血的教训告诉人们一个道理:“细节决定成败”,请不要把撒谎当成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
责任编辑:吉信法庭 刘舰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