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凤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陈某某不服凤凰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杜某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并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该案公正高效的宣判,依赖于合议庭的审判活动规范有序,体现了坚持合法的原则,在保证法律效果的基础上,追求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
原告诉称:1974年凤凰县人民政府决定在红岩井修建收容所,强拆了江家弄几户居民的房屋,其中杜某某的房屋被拆除,因其亲家是当时的居委会小组组长,就将杜某某安排到原告的三合院院坝内搭一简易房。1990年10月23日由被告发放凤沱国用(90)字第42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知情后,十多年来一直向有关部门请求解决未果。故诉至法院,请依法撤销凤沱用(90)字第42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原告陈某某在2009年3月5日已明确知道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但未及时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求。事后十多年才主张这一诉求,该诉求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超过规定的起诉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