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凤凰县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31件,其中在诉讼阶段保全的案件只有2件,仅占0.8%。该院经调研发现,诉讼保全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审判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裁判效果实现意识。很多一线审判人员只管来案就审,审完了事,其余事情由当事人或者执行环节负责,对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缺乏长远考虑。故对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较少的去考虑,在当事人未主动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况下,诉讼法官不会为了保全措施而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是审判部门鉴于诉讼保全风险性的考量。诉讼保全存在一定风险,一旦保全出错,承办法官很可能会“引火烧身”。为排除保全风险,很多审判部门在审判环节基本上不会主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而只有当原告方提出申请并作出相应财产担保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诉讼保全。
三是案件当事人财产保全的意识不强。不少当事人缺乏法律程序知识,不会在刚打官司时就考虑对相对人财产进行保全。所以,在法官没有明确告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很少会主动的去申请诉讼保全。
四是未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实践中,执行人员时常来往于各金融机构,奔波于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调查核实,法院虽为此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然而收效并不理想。调查结果要么是存款早已转移,要么是存款早已取光,或者是将其他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致使执行人员为证明这些财产是被执行人所有,又要去收集其他证据,甚至根本无法核实。这严重地影响了执行效率、执行效果。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让审判庭室参与其所审结案件的执行过程,增强审判法官的执行意识。审判法官对其所审理的诉讼案件有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知悉事实,了解案件难点所在。由审判法官参与到执行过程中来,有利于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调;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可以让审判法官了解执行工作的难点所在,知道在审判环节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技巧为生效裁判的执行提供有利的前提保障。
二是审判法官应根据法律规定积极、大胆地适用诉讼保全,为案件的执行作好准备工作。权利人没有意识到诉讼保全的重要性,有许多人(特别是农村的权利人)认为只要打赢官司就能马上实现判决确定的内容,因此没有想到要诉讼保全,甚至根本不知道有诉讼保全这一法律规定。所以,审判法官在诉讼环节对当事人就诉讼保全的法律制度应积极主动向权利人进行释明,使权利人都能依法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三是及时采取诉讼保全,为执行奠定物质基础。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采取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固定了义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限制了义务人其享有的对第三人到期限债权的请求权,为执行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义务人基于诉讼保全所带给其的压力,很可能促使其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给付内容。同时,由于在审判环节已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故在执行中无需再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这样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执行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