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江法庭收案辖区包括木里乡、千工坪乡、山江镇、麻冲乡、腊尔山镇和两林乡。山江法庭辖区的四乡两镇相较于凤凰县其他乡镇经济较落后,除了外出打工,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由此,很多人外出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打工。这就导致了给被告送达了诉讼法律文书却不肯回来参加庭审的情况,法院不得不缺席审判。
通过近半年的审判实践,我认为导致被告不肯出庭参加诉讼有下面三个原因:
一、法律没有规定不出庭诉讼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法院能对不出庭的被告采取的措施仅仅只是拘传,而且拘传前还必须能找得到被告。山江法庭的很多被告都在外打工,拘传完全是行不通,这就使一些被告故意不参加诉讼,而不必担心要承担什么严重的法律责任。
二、诉讼活动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山江法庭辖区的当事人很介意双方的矛盾由法院来处理,这样会让被告觉得很没有面子,在村里是一件丢人的事情。在被告看来,法院不是来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决问题的,而是一方当事人通过法院来“压”他,或者是法院故意来找他的麻烦。因此,有些“犟”的被告就不肯出庭参加诉讼。
三、诉讼活动得不到单位的支持。由于山江法庭辖区的被告在外地务工,参加庭审来回的时间大概需要一周的时间。这就使被告所在单位不同意被告长时间参加诉讼而影响到单位生产经营。另一方面,被告也担心因参加诉讼而遭到单位的解雇。山江法庭遇到几起这样的案件,比如龙生福离婚一案,由于龙生福手有残疾,担心参加诉讼后很难再找到工作,他就明确拒绝参加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适用缺席判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2、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许而拒不到庭。3、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4、被告法定代理人不到庭。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6、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被告不到庭和被告下落不明不到庭的情况较普遍。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可以仅就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法院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决。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案件的当事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山江法庭辖区的当事人很多都不懂法,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这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造成了严重障碍,也妨碍了原告的诉讼权益,不能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离婚案件中,原告仅提供结婚证,这就无法核实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无法核实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民间借贷案件中,无法核实借条中的被告签名是否属实。
为尽量减少缺席审判,便于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善:
第一、加强法律宣传,摒弃陈旧观念。首先,应加强对人民群众关于诉讼程序相关的法律宣传,这样让他们明白如何诉讼。其次,是加强实体法的宣传,特别是婚姻纠纷、土地权属纠纷、相邻纠纷方面的法律宣传,这都是山江法庭较普遍的诉讼案件。第三,是让他们明白,双方的纠纷由法院处理也不是没面子的事,只要问题解决好了,坏事也能变成好事。
第二、加重法律处罚力度。对于依法传唤而无正当理的当事人应加大处罚力度,而不仅仅只是拘传。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尊重法院,就是最大的失信问题,可以妨碍诉讼予以罚款、拘留,或可以记入黑名单,让这些当事人不能贷款、不能高消费、不能参与相关的资格考试,甚至于无法找到工作,或者作为单位处分、不能晋级的理由。
第三、为保障当事人诉讼,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得到所在单位的积极支持,单位不能以此作处罚甚至解雇当事人的理由,为此应从法律层面作出相应的规定,保障参加诉讼当事人的劳动权益。如果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阻止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对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缺席审判,不仅妨碍了原告行使诉讼权利,也不能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便于审判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为此,采取相应的措施,让当事人没有缺席的理由,使当事人认识到不出庭诉讼要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