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赔偿徐某修车费现场
“喂,法官你好,我是杨某某,我要到法庭当场支付原告修车费!”近日,凤凰县人民法院吉信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按约定在法庭当场支付原告3800元修车费。
案情回顾:2023年12月某天,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湖南省凤凰县吉信镇满家村路段时逆向行驶,与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杨某某、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杨某某逆向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是正常行驶,无责任。徐某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该案赔偿事宜无太大争议,决定以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纠纷。调解当日,杨某某、徐某及其母亲均到达调解现场,承办法官耐心劝导,为双方搭起了沟通的桥梁。杨某某表示愿意赔偿徐某修车费,但因其目前经济较困难,承诺工钱发放后立马向徐某支付该笔费用。徐某感受到了杨某某的诚意,同时表示对杨某某予以信任。最终,双方对赔偿事宜及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承诺八月中旬将修车费3800元一次性支付给徐某。
在约定给付的前一天,杨某某主动联系吉信法庭,表示已筹集到赔偿款,并希望能在法庭的见证下,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徐某。承办法官随即联系徐某,双方于约定时间到达法庭,在法官的见证下,完成了修车费用的现场支付。这不仅体现了杨某某的诚信与担当,也彰显了司法调解的积极成果。
吉信法庭在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推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通过调解方式一站式化解,成功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减轻了群众诉累,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