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向案外人进行释法
执行干警成功扣押车辆
“法官,实在不好意思,如果你们不给我普法,我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凤凰县人民法院在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时,对实际控制该案涉车辆的案外人进行释法明理,以案释法,最终成功将车辆扣押。
一场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凤凰法院判决后,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按期支付2万元货款,王某某遂向凤凰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陷入僵局,该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即刻核查财产线索
案件可以“终本”,执行不会停止。“法官,我发现被执行人有一辆车子,平时是他亲戚使用。”凤凰法院执行干警获取财产线索后,迅速到凤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凤凰法院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执行干警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请其发现车辆立即反映,以便及时扣押。
释法说理促执行
“法官,请你们马上过来进行扣押!我发现这辆车被他亲戚开到了某地,我现在在这里。”接到申请人的电话后,凤凰法院执行局局长带队,携执行干警共同奔赴案涉车辆所在地。
在扣押过程中,占有案涉车辆的案外人王某拒不配合法院扣押该车辆。执行干警立马与其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与原因。王某称,这辆车是由被执行人向他借钱购买所得,后被执行人无力还钱,被执行人就把这辆车抵给他使用。所以王某认为车辆已经抵偿给他,应归他所有。
执行局局长与干警告知了案外人占有并非所有,不配合法院执行可能承担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也告知了其可以采取的维权方法。经过长达2小时的耐心释法,最终得到案外人的积极配合,执行干警顺利完成扣押任务。
法官说法:
法院执行并非儿戏,司法权威不容挑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协助法院执行是所有公民、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如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